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浙江省江山江汇电气有限公司

电 话:0570-4110852

传 真:0570-4110699

邮 箱:xiaoshou@jhdq-zj.com

地 址:中国.浙江省.江山市

网络谣言小贴示,请查收!

2024-01-15 14:22:42

近年来,各大平台社会热点事件的网络谣言乱象频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针对网络谣言乱象,2023年开展的“百日打谣”行动取得良好成效,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

江山公安将严格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加强对各大网站平台的整治,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账号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铲除滋生的土壤,切断谣言传播链条,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持续加大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力度。

常见的网络谣言有哪些?

01

空穴来风。这类谣言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凭空编造,涉及疫情、灾情等民生问题,其目的就是想吸引媒体、网民眼球,恶意扰乱社会公共治安秩序。网民和个别新闻媒体往往不管其真实性是否被验证,散布谣言,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02

夸大其词。这种谣言往往有基本的事实,但对事实进行了夸大和扩大化,迷惑性比较大,容易让人被基本事实蒙住眼睛和失去判断能力。这主要体现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情、疫情、警情等方面。

03

移花接木。顾名思义就是把一些事实强加在他人身上,或是想方设法张冠李戴。这样的谣言多数利用图片信息,把旧图片PS移花接木,或者更改图片成为新图片,然后附属相关文字信息大量转发,以假乱真,从而达到影响的目的。

网络普法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ND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切勿为了所谓的“流量”,恶意歪曲事实,发布不实言论,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者,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标签

下一篇:没有了

近期浏览:

  • 菜单
  •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0570-4110852

  • 传真

    传真

    0570-4110699

  • 邮箱

    邮箱

    jhdq@jhdq-zj.com

  • 地址

    地址

    中国.浙江省.江山市

Copyright © 浙江省江山江汇电气有限公司 备案号:浙ICP备05007732号 技术支持: 易企推 免责声明